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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长沙海关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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