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切实减少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数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的重要性
(一)视撤视放
2011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视撤指标纳入全国专利统计月报,此举意使各地区提高对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视程度。2013年5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2年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中,将原有指标“发明专利申请比例”调整为“专利视撤、视放指数”,权数由2分升为3分。考虑到《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不仅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而且直接送至省政府,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不言而喻。
根据《2012年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全国2012年视撤率(当年未缴纳申请费视为撤回量/当年专利受理量)为6.5%,视放率(当年视为放弃专利权量/当年视为放弃专利权量 当年专利授权量)为6.1%。单看比重不高,但结合2012年全国专利受理量(1912151件),授权量(1163226件)来看,问题严重。
(二)非正常申请
2007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正常专利工作秩序,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明确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内容及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在其专项任务中提出“防止非正常专利申请”。因此,每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均提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控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工作要求。2013年更是明确地方要制定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管理办法,明确处理方法、处理流程、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中的职责,并建立非正常专利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各地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通报(总第160期)》显示,截至2013年4月15日,国知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控和处理工作组发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涉及专利申请79091件,其中52620件确认为非正常申请。量虽不大,但社会影响、国际影响恶劣,对我国专利事业的负面影响很大。
二、我省针对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问题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视撤视放
2011年初,我局将视撤率纳入全省专利统计月报,并在局网站公开发布。2011年6月,我局下发了《关于重视我省专利申请无申请费视撤问题的函》,要求各市州采取措施,如修改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等,切实减少无费视撤的专利申请数量。2012年3月,我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专利申请量统计方法的通知》,将市州的申请量明确为申请受理量减去无费视撤量,并根据新的申请量对市州进行奖励。目前,我省视撤率从高峰的28.0%(2011年1-3月份),下降到7.7%(2012年)。专利视撤、视放指数在全国的排名从2011年的31位,上升至2012年的23位,但排名依然靠后。
(二)非正常申请
2012年以来,我局根据国知局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控和处理工作组出具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向市州下发《关于重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函》,要求与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约谈,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采取措施。根据最新一期的《各地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通报(总第160期)》显示,截至2013年4月15日,我省2012年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初步确认率位居全国第一,问题严重。
三、下一步措施
(一)提高对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问题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正在由“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转变,对专利质量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一方面将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另一方面正在加快解决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问题的工作进程。因此,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应坚持“专利申请数量、质量并重”这一工作思路,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确保专利申请数量与质量的协同提高,推进专利申请工作可持续发展。全省知识产权系统要充分认识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对专利制度的危害,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 号令的学习宣传,引导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自觉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有效防范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规范市州、县区知识产权局系统的专利申请工作
1. 年内修改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在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极少数申请人利用政策漏洞,以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的途径骗取大量资助。为了更好地体现资助政策对提升地区科技创新水平的引导作用,凡设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奖励资金的市州、县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因地制宜、部分资助、突出重点、避免重复”的资助工作原则,制定导向正确、程序严谨、监督有力的专利资助政策。将见受理通知书资助变为见缴费发票(原件)资助,将政策导向从申请资助调整至申请、授权按比例资助。我局将不定期对市州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工作进行检查。
2. 对于年专利视撤、视放率或者非正常申请量居全省前列的市州,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取消其评先争优的资格。
(三)规范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行为
当年我省同一申请人(个人)视撤视放量达到10件,(企事业单位)视撤视放量达到20件,或出现1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返还的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数据明细为准)的:
1. 兰州代办处2年内(含当年)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予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材料;
2. 申请人所在市州、县区2年内(含当年)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当年以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的途径得到资助或者奖励的,市州、县区应全数追回。
3. 对于申请人已经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的,取消其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资格,并且2年内(含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四)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行为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和《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抵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拒绝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劝告申请人不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将由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惩戒。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出现视撤视放的,其视撤视放量将从当年专利代理量中扣除。
我局将各市州视撤视放(2012年)及非正常申请(2009-2012年)数据明细下发,请各市州根据情况约谈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人,使其认识到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的严重危害,并告知今后的处理措施,坚决扼制本辖区内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并将视撤视放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附件:甘肃省各市州视撤视放及非正常申请统计表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6月7日
(来源:兰州代办处 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