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15    浏览次数:3

国家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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