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6    浏览次数:8

 

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相关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动态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将对2007年认定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近三年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范围

  参加本次考核评估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为2007年认定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共31家(名单见附件1)。填报材料及各项数据采集时间限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

  二、考核评估内容

  考核评估内容包括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科研基本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引进、研究水平与贡献、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四个方面。

  三、考核评估方法

  本次考核评估采用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在会议评估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现场考察,最后依据客观事实形成评估结论。

  四、考核评估程序

  (1)填写申报材料。参加考核评估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申请书》(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2)申报材料审查。自治区科技厅对提交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会议评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听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汇报(ppt,15分钟),专家进行评议,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现场考察。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对参评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

  (5)考核评估结果反馈。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结论,确定考核评估结果,并反馈给各依托单位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五、考核评估结果奖惩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自治区科技厅下拨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支持培育提升以及奖惩的重要决策依据。对考核评估优秀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资格。

  六、考核评估时间安排

  2015年5月10日之前,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提交考核评估材料。

  2015年6月20日之前,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

  请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积极做好考核评估前的各项准备。

  七、填报要求及材料报送

  (1)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内蒙古科技咨询评估中心。

  (2)所有数据资料必须如实填写,专家实地考察时,将核对有关报告、数据资料及证书原件,一旦发现数据有弄虚作假现象,考核评估结果将直接列入不合格等级。如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请各重点实验室按原负责人填表,考核评估结束后再向科技厅报送负责人变更申请书。

  (3)提交材料:纸质材料一式7份,电子版及汇报PPT各一份。请于2015年5月10日前上报所有材料,如不按时提交材料且不参与考核评估,视为自动放弃“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资格。电子版及PPT发到qiaoxu000@163.com。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新城西街141号内蒙古科技大厦403室。

  (4)联系人及电话

  内蒙古科技咨询评估中心

  乔旭、施李梅  0471—6282191

  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刘宇明、王苏琴   0471—6372947

 

 

附件:1、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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