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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4    浏览次数: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以下简称《规划》)对国务院去年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对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工业污染防治、城镇(乡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好《规划》,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规划》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强化现有的总量控制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

  二、《规划》中明确的污染源污染治理指标要求,包括高于自治区本级指标要求或自治区本级没有提出量化要求的,均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如《规划》中要求:所有烧结机和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球团生产设备烟气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石油炼制行业现有硫磺回收装置硫回收率达到99%;焦化行业炼焦炉荒煤气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水泥行业实施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用于营运的“黄标车”等。

  三、各地应加快推行机动车环境标志管理的工作进程,为完成《规划》中确定的“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用于运营的‘黄标车’”的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四、要把《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量化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审批,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依据,对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水平要求进行规范。

  
附件: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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