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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规定和加强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6    浏览次数: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相关环评机构: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公告2012年 第51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更好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一)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煤化工、石油化工和其它重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三)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应作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主要内容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四)环保部门在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管,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一)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重点关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的建设情况,未按要求落实的应及时纠正、补救。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试生产审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设计阶段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一并提交。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分别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相关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应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章;无相关内容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验收申请。

  三、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推进公众参与和政务公开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在当地报纸、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中,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二)环保部门在项目环境影响的受理和审批中,要将公众参与情况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存在工作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密或不适合公开的建设项目除外)在受理后、审批前、审批后均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等相关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公开工作。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之前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批复后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四)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见附件2);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建设单位在我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新环评价发〔2012〕499号)中相关规定提交文件。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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