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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环境统计能力建设项目自查验收情况并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环境统计业务工作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支撑能力,按照环保部预算项目管理安排,要求各地对《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统计能力建设项目》和《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环统专项设备采购项目》(分三批配发环境统计设备)环境统计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纳入当地固定资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统计能力建设项目自查工作

  (一)清点登记。

  1、各地州市对照《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统计能力建设项目预算明细表》(新环财发〔2009〕228号附件),清点登记采购的设备数量,核对所有设备的品牌和型号,对设备逐一做好记录,填报附件1。

  2、各地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台帐》(附件2),核对所有信息,若有变更请在附件2的“变更说明”中填写变更项目及变更后情况。

  (二)撰写自查报告。撰写加强地级市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建设工作自查验收报告(提纲参见附件3)。两批项目各撰写一份自查报告。

  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为加强基层环境统计基础工作,环保部2008年配发了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2011年至2012年分三包配发笔记本、台式计算机设备(第一包),黑白激光打印机、黑白激光多功能一体机、移动硬盘(第二包)及3G无线上网卡(第三包),现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所有配发的环境统计相关设备,都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定期清理、盘点,保证环境统计设备正常使用。

  三、其他事项

  请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于2012年10月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

  1、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台帐(2008年项目)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台帐(2011年项目)

  3、2008年项目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建设部分自查验收报告;

  4、2011年项目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建设部分自查验收报告。

  附件:1、环境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台帐(2008年项目)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台帐(2011年项目)

  3、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建设部分自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4、《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统计能力建设项目预算明细表》(新环财发〔2009〕228号附件)

  (注:附件下载)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格丽玛,电 话:0991-4165440(兼传真)电子邮箱:xjzlk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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