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鄂财建发[2013]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项目预算执行及实施进度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纳入中央支持范围的全国27个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了通报。我省梁子湖、洪湖等两个湖泊在工作推进、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等方面不同程度的还存在一些问题。近日,省政府就两部通报中反映的问题作出批示:“请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督促有关地方加快项目开工和推进力度,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推动各项工作”。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认真研究,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预算执行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财建〔2011〕464号)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函〔2013〕70号)等文件要求,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主动告知、主动衔接、主动服务的工作措施,加快中央专项资金的拨付进度,加大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力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度,确保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地方配套资金筹措落实到位、资金监督管理责任到位。
二、切实加快项目实施
市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履行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制”管理;建立项目调度机制,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期,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到具体人员。对2011年已安排实施的项目,要在2013年8月前完工;对2012年项目要在2013年12月前完工,确保我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不落后于全国平均进度。
三、切实加强报告制度
市县财政、环保部门必须按照鄂环函〔2013〕70号的相关要求,落实专人,按时报送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等情况,确保上下沟通及时、顺畅,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对不按时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单位,将取消年度优秀单位的评先资格,并减少或暂停当年其他环保类项目资金的支持。
四、切实加强检查督办
市县环保、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成立督办工作专班,组成督查工作组,由厅领导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对梁子湖和洪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重点督查,并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审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检查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两厅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