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
经研究,《成都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试行办法》(成科字[2001]64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不符合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对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其减免税款应及时补缴入库,提取风险准备金应做纳税调整。该两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企业的投资额超过其全部已投资额的70%的,由企业申请,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成都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公司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