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校长和老师若想有“进步”,必须得有“基层经历”。这项意见规定,内蒙古实行中小学校长聘期制,校长在同一学校聘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建立优质学校校长(含教学副校长)、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机制,凡没有在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满3年的,均不得提拔任用。此外,还实行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交流任教制度,原则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高级教师职称,须有在农村牧区中小学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建立经费、生活保障、奖励待遇和业绩考核机制,在制度、机制和政策上保持连续性,确保交流制度有效落实,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