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30    浏览次数:4

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委员会,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综[2014]24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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