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细则

发布日期:2014-05-26    浏览次数:7

  近日,鄂尔多斯市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3-2017年)》,《细则》的出台标志着鄂尔多斯市建立了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在未来五年内将进一步完善全市以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倒逼机制为核心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有效提高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和空气质量。

  《细则》包括12类、36项重点举措,提出了到2017年鄂尔多斯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左右的总体目标。

  《细则》提出,要通过控制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处罚一批,深化点源污染综合治理。到2014年底,全市所有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项目将拆除烟气旁路,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底,淘汰或替代9个旗区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中心城区、工业园区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同时完成1371.25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1195.9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2.14万吨/日水泥熟料产能脱硝的相关改造;通过继续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监管、整治露天矿石扬尘、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提高道路清扫率等方式加强面源污染治理;通过淘汰黄标车、加强尾气监测、提升燃油品质等方式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到2014年底,全市加油点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同时全市城区用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类黄标车6189辆;到2017年底,全市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油、柴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3616辆,提高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同时完成80%具有改造价值的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17年底,完成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又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细则》还要求,要进一步实施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工程,完善全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健全大气污染源解析、建立覆盖9个旗区和5个重点园区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网络、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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