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车检新政:6年免检 异地检车 政企脱钩

发布日期:2014-05-23    浏览次数:6

  “私家车6年内免检、推行异地检车、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5月21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向全区各级交管部门下达《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车管所负责人权威解读了车检新政。

  2万多辆车一条检测线

  近年来,我区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截至目前,全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544万辆,汽车保有量从2003年的50万辆,增长到2013年的351万辆,10年间增长7倍,并以平均每年30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相对而言,检验机构数量的增长总体上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速度,全区平均每2.1万辆汽车拥有一条检测线,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部分地区检验能力不足导致排队长、积压多、检车难等矛盾。据交管总队车管所所长马珍平介绍,9月1日以后,对申请设立检验机构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批准,审批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准拒绝受理申请,不准拖延审批时限,不准在法定条件外增加限制。公安厅要求各地及时掌握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检验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及早预测评估,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检车不便的,要及时书面通报质监部门,协调增加检验机构,及时满足群众需求,对取得资质,符合联网规范要求的,自治区交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联网备案。

  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

  目前小型私家车6年内每2年检验1次,6至15年每年检验1次,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产品质量不断提升,车辆保养维修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定期检验的周期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考虑到许多私家车出行频率不高、检验周期内行驶里程少、定期保养较好等实际情况,《意见》在法律规定检验周期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推行过渡性改革措施,简化6年内小型私家车检验方式。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微型客车)免予上线检验,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直接领取检验标志。但是,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仍需按原规定参加检验;对于交通安全责任大、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车和7座以上车辆,此次暂不纳入免检范围。

  新措施既考虑了汽车质量提升、简化手续、减轻群众负担,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效执行国家税收、保险等法律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积累经验,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检验制度。据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机动车检验制度,私家车的检验周期欧洲国家4年内免予检验,日本3年内免予检验,以后每2年检验1次;我国香港、台湾分别为6年、5年内免予检验,以后每年检验1次。

  《意见》在调整私家车检验政策的同时,严格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增加检验项目,严格检验标准,推行应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提高检验专业化水平。

  推出多项检车新措施

  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检车难、排队长、程序烦等问题,此次推出了扩大新车上牌前免检范围、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实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等便民服务措施。扩大新车上牌免检范围,当前,小型客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此次进一步扩大了新车上牌的免检范围,对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前全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适应人员和车辆流动性日益增大的形势,除大型客车、校车外,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机动车可以直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取消了事先在登记地车管所办理委托检验的环节,简化检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年底前全国完成推广。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我区严格落实自治区内异地检验免委托要求(大型客车、校车除外),盟市内检车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违反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允许车主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简化检验工作程序,整合安全检验和环保检验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服务;推行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检车提醒服务。公安厅要求各地交管部门要做好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和延时检验服务的保障工作。

  严禁官办或参与经营

  据马珍平介绍,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公安、质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仍在开办或参与经营检验机构,影响了公正行使监管职权,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对此,《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市场化,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已经开办或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依法清退。对拒不执行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厅要求各地要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2014年6月30日前自查清理完毕。2014年9月30日前,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接受上级部门检查验收。2014年9月30日后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车检追溯制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质检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交管部门处以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针对有的检验机构检车不严格、不规范、走过场等问题,《意见》提出多项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管的措施: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检验机构名称,使检验机构亮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建立可追溯的责任体制。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严格倒查机动车检验情况,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厅要求各地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负责查验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民警,并要借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工作做法立即着手此项工作。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回访抽查制度,重点要对大型客货车的检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回访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追责。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强度,推广应用统一的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自动预警,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监管平台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撤回公安交管部门在检验机构的驻站民警,减少检车人为因素。建立检测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的,列入黑名单库并予公布查处。开展检验机构的分类监管,通过检验机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情况,对检验机构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模式,突出重点,扶优治劣。推动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地,细化了公安交管部门和质检部门依法查处检验机构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指定维修或保养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形及罚则。规定检验人员接受贿赂、以权谋私,检验机构有篡改数据、伪造结果的,依法撤销资格,并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责任追究倒逼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履行检验职责。公安厅同质检局将利用网络监管、数据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整顿秩序,严格纪律,对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查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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