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规定强化城乡低保资金监管

发布日期:2014-05-13    浏览次数:5

  内蒙古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晰城乡低保资金筹集渠道,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及其他资金。《办法》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地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更加有效地保障全区210万城乡低保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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