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6

各市、州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3〕158号)精神,扎实推进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经研究,确定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为首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订实施方案。股权激励实施对象和激励方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13〕1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请各试点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委托华龙证券公司抓紧拟定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见附件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二、全面进行评估论证。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要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股东利益,是否对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三、及时申报实施方案。请各试点单位企业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正式批复。

  四、严格做好组织实施。各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激励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方法等相关情况。

  五、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为全省股权激励工作进一步开展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成功做法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请及时反馈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材料请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因情况变化需对原激励方案进行调整的,要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报批程序;因特殊情形需终止实施原激励方案的,要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及时报告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

  附件:1、甘肃省首批股权激励试点单位名单

  2、激励方案主要内容

  省工信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政府国资委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4年4月29日

  附件1:

  甘肃省首批股权激励试点单位名单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北科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省建材科研设计院

  省轻工研究院

  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酒泉奥凯种子机械有限公司

  武威航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天水风动机械有限公司

  甘肃虹光电子有限公司

  兰州天际环保有限公司

  附件2:

  激励方案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发展战略、近三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情况。

  三、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六、实施股权奖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实施股权出售或股票期权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八、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九、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单位未来三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十一、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本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二、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三、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四、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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