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在本次常委会上,环境保护是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环境保护法》的完善,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未来能不能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喝到洁净的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每一个字的意见和修改都十分谨慎。针对草案四审稿作出的多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提出了多项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值得讨论的条款,大家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1 解决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
信春鹰(委员):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在审议过程中发现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根据大家意见最后改为修订草案。本次审议稿中有如下几个亮点。
第一,准确解决了《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20多部,执法大部分依靠单行法,对于《环境保护法》在众多环境法律中处于何种地位的争议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这次修法明确了《环境保护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的是基本的环境制度。
第二,恰当地处理了《环境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础性法律与其他法律如何分工,一直是多次审议中不断涉及的问题。尽管不同环境领域的执法依靠各单行法,但是本次修法在基本制度上有了进一步完善和突破。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本法修改之后,与本法不一致的要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以预测其他环境法律会陆续提上修法日程,这部法律中的制度设计将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第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多年来制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明确了环境监察制度,这实际上是环境执法问题,这次修法明确了其地位和权限。另外明确了环境监察部门、环境执法部门有一定限度的由法律直接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也是本次修法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
2 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严惩重罚
王云龙(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六十三条列举了4种情形,规定予以拘留,除第一种情形外,其他3种情形,按本条处罚都显得轻了,应该加重。
这3种情形是: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使用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等。这些行为已经造成污染,且后果严重。特别是通过暗管、渗井排放有害污染物,不仅污染地表水,更重要的是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治理起来花费巨大。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3种行为应被认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从重进行经济处罚,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更好地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的要求和精神。
温孚江(委员):
目前环境污染状况已严重超出了环境自身的净化和承载能力。近几年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和人们的幸福指数。因此对故意破坏生态环境者,要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列出了拘留10日以下的4种行为,规定这4种行为都是“尚不构成犯罪的”。
但我认为这4条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列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级别。
这两种行为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污染的重要来源。“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都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居民身体健康。通过甘肃的水质事件,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这两种行为是目前非常突出的问题,应重典治理,建议将其列入第六十四条应该惩处的内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