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水土保持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4-02-21    浏览次数:6

  从呼和浩特市人大了解到,为切实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水土保持是国务院规定的一项基本国策,呼和浩特市水土流失问题严重,生态系统比较脆弱,切实做好水土资源保护,对于促进首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增加了具体规划要求、保护地区、治理措施等条款,明确了人民政府是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城镇内水土保持措施;明确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扰动、破坏原有地貌和植被,土石方开挖、排弃的,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突出了首府地方特点和可操作性,为防治水土流失、维护首府长远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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