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环保厅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流程(试行)》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由厅总量控制处负责审核受理,其中排放总量均小于5吨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处直接出具总量交易核定单,建设单位进行总量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于5吨的建设项目,需盟市环保局出具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经处务会审核通过后,总量控制处出具总量交易核定单,建设单位进行总量交易;对处务会审核未通过总量来源的建设项目,由盟市环保局重新出具总量指标来源文件,建设单位进行重新申报。由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项目,总量交易后办理建设项目总量交易签证并提交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处室;由环保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环保厅出具总量来源文件后提交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