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出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今后主办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得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方可举办。
细则明确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协调小组受理。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团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自治区党委申请,行政机关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单独申请并按程序申报。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冠以“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