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9日



  山西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为重点,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逐步实现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改革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在巩固2006年以来我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增加农工收入,保障农工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三是通过改革,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从2013年开始,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国有农场的规模、办社会职能、管理体制等具体情况,在改革范围、改革进度、改革方式上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统筹规划,互相衔接。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拟实施改革国有农场面临的实际情况,对机构、人员、财政补助政策等统筹规划,稳步实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政策要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有关政策衔接。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下稳步进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区分各类社会职能机构的不同属性,分类制定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措施。有条件的市可以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步改革到位,暂不具备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条件的,可以分步、分项推进,逐步到位。要处理好机构性质、在职和离退人员归属、财政补助政策等各方面关系,避免出现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四)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省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直主管部门及省属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改革成本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市县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当地政府负责,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市县承担。考虑到国有农场的特殊性,省级财政将安排资金对改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主要内容

  我省开展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国有农场范围主要包括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监狱、劳教系统所属国有农场,以及地方国有农牧渔场(含种畜、果树、良种场等小三场等,以下统称国有农场)。不包括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分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精神,在完成部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分离的基础上,继续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计划生育、公共安全、社会管理、森林防火等能够分离的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对于远离城镇不具备将办社会职能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分离后管理成本更高的,可以不进行分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适当补助,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对国有农场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其资产原则上以2012年底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划转手续,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鼓励竞争性办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三)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我省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文件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办社会职能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相关人员安置、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统筹社会事业发展。各地政府要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加强社会事业经费保障,合理调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提高社会事业整体效益,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五、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继续深化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改革。对实行“-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体制的国有农场,实行政企、事企、社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开支的党政机构、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暂不具备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条件的国有农场,要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的前提下实行内部分开。

  (二)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合理确定管理层次和人员,严格控制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办社会职能改革带给国有农场和农工的利益。促进国有农场集团化、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

  (三)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后,要相应免除由农工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费用,确保改革的成果惠及到广大农工。涉及农工负担的项目和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涉及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防止加重农工负担,侵害农工利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全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由省政府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制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订本地、本部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国资、农业(垦)、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中的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配套的监管体系,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改革试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改革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广大国有农场农工宣传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相关政策,使广大农工群众、各级干部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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