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6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68号)转发给你们。汞、铅和高毒农药等污染物毒性大,排放到环境中,不但可以通过生态环境直接危害人体健康,而且可以通过食物链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因此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通过实施汞削减、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清洁工程,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高风险污染物削减目标。

  二、具体步骤

  (一)各级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1. 制定本辖区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企业清洁生产现状,组织制定有针对性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并报送省工信委。

  2. 加强项目实施的督导。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3. 申请并配合实施效果评估。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对已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向省工信委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并配合开展评估工作。

  4. 组织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对2013-2017年完成且满足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要求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

  (二)有关企业抓紧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1. 制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报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

  2. 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达产达效。

  3. 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并稳定运行后,要准备项目运行效果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

  三、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一)申报范围

  申报资金奖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 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2013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具体要求见附件中《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三)申报材料

  1. 资金申请文件。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

  2. 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各市(地)工信委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局向省工信委提出实施效果评估申请,省工信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相应专业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中央企业直接委托),编制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未取得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不得申请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4年5月20日前,2015年-2018年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申请文件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各五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五份)报送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其中:纸质文件报省工信委4份,省财政厅1份;电子版(光盘)报省工信委4份,省财政厅1份。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省工信委节能处  杨  宇,0451—82807418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68号,邮编:150040

  省财政厅经建处  于  帆,0451—53002256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邮编:150001

  (工信部联节〔2014〕168号文件请在工信部网站节能司子网查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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