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可享受免税的条件是什么?
跨境服务免税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未取得相关许可资料的国际运输服务与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国际运输服务与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务收入为本市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含)以后。
2.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务收入为本市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含)以后;
(3)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
(4)跨境服务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二、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享受免税政策,对于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何规定?
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1.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
3.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
4.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5.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
6.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7.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8.向境外单位提供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和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