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自治区畜牧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起草了《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修订草案公布,请将意见于2012年5月25日前反馈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孙旭光
电 话:2383813(兼传真)
邮 箱:sxg927@163.com
附:《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告征求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