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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移动式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检测装备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4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

  根据《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 第1689号)和《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保证本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顺利开展,推进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装备标准化建设,科学使用和管理移动式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检测装备(以下简称“检验检测装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装备的内容

  检验检测装备包括检测车、灯屏、声级计、搓板轴重制动检验台、便携式制动仪、电缆盘、联网仪表、转向盘检测仪、踏板力计、柴油车烟度计、前照灯检测仪等。

  二、检验检测装备的配置

  首批检验检测装备配置由市财政扶持,各区县和光明食品集团各配置1套。市财政每套定额补贴23万元,余款及日常运行费用由区县财政和光明食品集团负责。各区县及光明食品集团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组织采购。

  三、检验检测装备的管理

  1. 技术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主要农机具应当采用检验检测装备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员应按照检验检测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设备,保证检测数据的完整性、科学性,不得私自更改检测结果。各区县和光明食品集团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检验员签章的检测结果按期报送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备案。

  2. 使用保管。为保证检验检测装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正常开展,检验检测装备应当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3. 监督管理。检验检测装备只限于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须在车身醒目的位置喷涂“农机监理”和“农机检验检测车”的标志,车辆不得私自改装。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对区县和光明食品集团的农机监理部门使用检验检测装备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4. 资产管理。检验检测装备应分别纳入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的行政、事业或国有资产渠道管理。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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