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山西省外贸运行分析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要高度重视外贸运行分析监测报告对外贸发展的信息导向作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确保运行分析的制度化、科学化。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市商务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负责科(处)室,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专项负责运行分析,确保责任到人。
三、确保报告质量。各单位要按照《制度》要求,加强对运行情况的研究和分析,按时报送月度运行分析监测报告并保证分析监测报告质量。
各单位请于6月25日前将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报省商务厅外贸处备案。
联系人:刘 轶 王 鹏
电 话:(0351)4077210 4083488
山西省商务厅
2013年5月27日
山西省外贸运行分析监测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外贸运行分析质量,规范外贸运行报告制度,充分发挥运行分析对外贸发展的信息导向功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外贸运行分析监测报告(以下简称运行报告)是认识、了解外贸运行情况,判断、评估外贸运行结果,研究、解决外贸运行问题,制定、调整外贸政策措施,指导、部署外贸各项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提高外贸宏观管理调控水平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各市商务局、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外国投资管理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台港澳与开发区管理处为运行报告主要上报单位。
第四条 运行报告分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两种形式。
综合报告为定期报告,按月度报送。各市商务局于每月20日前报送。
专题报告为不定期报告,各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市商务局和厅内各处室职责分工如下:
对外贸易处:负责牵头汇总并完成运行报告,负责完成全省对外贸易月度运行分析报告。机电和科技产业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处根据需要配合外贸处完成对外贸易月度报告。
外国投资管理处:负责完成全省利用外资月度运行监测分析报告。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负责完成全省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月度运行监测分析报告。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负责完成全省服务贸易月度运行分析监测报告。
台港澳与开发区管理处:负责全省开发区经济运行月度运行分析报告。
各市商务局:负责本市外贸月度运行监测分析报告。
第三章 运行报告主要内容
第六条 综合报告着重分析外贸目标完成总体情况,综合反映外贸运行的特点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阐述外贸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宏观经济参数变动对外贸运行的影响,展望外贸发展面临的形势及趋势。具体内容包括:
(一)外贸目标完成基本情况。
(二)外贸运行的基本特点及成因分析。
(三)外贸运行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影响因素及利弊分析。
(四)外贸运行趋势与主要目标结果预测。
(五)外贸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六)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根据外贸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外贸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外贸运行的不同特点,月度综合报告要相互衔接,内容上应各有侧重。
第八条 专题报告是运行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着重对外贸目标完成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对外贸运行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门的跟踪和调查,提供某一方面的重要信息或典型经验,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专题报告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及时性。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运行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对重要的数据、资料,要注明来源或计算方法。
(二)分析方法科学合理,反映情况及时准确。既要有当月数据完成情况,又要有月度累计数据完成情况,数据要有与上年度同比,上月度环比,要有在全国排位、中部排位情况。要做到观点鲜明、论据充分、重点突出、结论正确。要做到外贸运行的“量”和“质”、短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要把“点”和“面”、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有机结合;要把局部和整体有机结合;要把当月运行与累计运行结果分析有机结合。此外,要把定期的综合报告和不定期的专题报告有机结合使用,以便取长补短,及时、准确、深入地反映情况和分析问题。
(三)政策建议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议要符合外贸运行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经济以及外贸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的要求。
(四)条理清晰,表述简捷,文字流畅,结构合理。表现形式要多样化,做到文字与图表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第五章 运行报告发布、交流与反馈
第十条 省商务厅结合各单位上报的运行报告,对全省外贸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形成月度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全省运行报告经厅领导审核后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根据需要,提供省委常委会议、省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作参考;定期发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商务局参考。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运行报告的指导,推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运行报告工作,外贸运行报告要及时进行交流与反馈。
(一)对具有参考价值、指导意义或带有共性的运行报告,省商务厅以转送、摘送、转载等适当方式提供有关部门或领导参考。
(二)对运行报告中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省商务厅将予以认真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将予以积极反映。
(三)对具有学习借鉴、交流推广价值的运行报告,省商务厅或推荐转载于有关书刊媒体,或以文件形式印发等方式发送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学习参考。
第六章 调研咨询和预警
第十二条 适时组织运行分析人员到省外学习考察,了解相关地区外贸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到省内各市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掌握全省经济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建立运行分析咨询专家库,邀请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咨询活动,对全省外贸发展中的一些重大决策和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
第十四条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外贸监测预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外贸运行预警机制,为监测全省外贸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 要继续加强对外贸的调研和综合分析,适时对涉及长远、宏观和战略的发展形势及运行动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专题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七章 运行报告考核
第十六条 为强化外贸运行报告制度,保证外贸运行报告的质量和进度,省商务厅对外贸运行报告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运行报告考核条件。
(一)运行报告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至第九条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运行报告受到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和肯定,或有关观点和政策建议被有关部门、领导采纳,或有重要指导意义和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保证运行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要确立一名联络员。各处室分报告需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并需由联络人以邮件的形式及时报送对外贸易处。各市商务局在电子邮件报送后,需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正式文本。
第十九条 各市和厅内各处室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运行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细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