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3〕93号

发布日期:2013-05-27    浏览次数:5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新标准对烟花爆竹个人和专业燃放产品分类、药量作了重大调整(B级产品列入专业燃放范围),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批发)许可证许可范围需做相应调整。各级安监部门要按《通知》规定督促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携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批发)许可证分别到省安监局、所在市(州)安监局办理变更手续(取消B级产品生产、经营许可)。需保留B级产品生产、经营(批发)许可的企业,要向安监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与专业燃放公司或出口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合同)。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新标准规定更换新的产品包装,张贴符合产品药量、级别、类别的包装标志以及标识码登记流向。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不得采购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和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

  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通知》中“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各项要求。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与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请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县级安监部门和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并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书面报送省安监局监管三处。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通知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1日

  (联系人:张霄;联系电话:0851-689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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