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6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为切实加大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3年12月底结束。

  二、工作步骤及内容。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6月15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江西省境内的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工作要实现全覆盖。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主要针对2012年度执业质量情况和保持设立条件情况、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未按要求业务报备、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事务所名称不合规、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写《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表》(一)、(二)、(三)、(四),于6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有关表格可从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jxf.gov.cn/)。

  (二)6月16日-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省财政厅将根据事务所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对事务所自查情况开展核查,对风险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少、报告数量异常多、屡被群众举报、执业质量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查处。凡自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或不按时报送自查资料的,一律列入重点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事务所名单将在财政厅外网另行公示。

  (三)10月1日-12月31日为整改落实阶段: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规范执业行为。要通过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重点检查层层推进的方式,净化事务所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将自查报告及有关表格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地址:南昌市孺子路47号,联系电话:0791-87287671,有关材料也可报送到邮箱:JXJIANDU@126.COM.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7日

附表下载: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xls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doc
4.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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