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次数:7

皖经信督查函〔2013〕469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项目督查暂行办法》(皖经信督查〔2010〕102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1-2012年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工作

  (一)督查范围

  2011-2012年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的重点项目。

  (二)督查内容

  一是项目的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二是项目投资实际到位和完成情况;三是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内容和时间进行建设情况;四是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三)督查程序和方式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按照督查要求,对本地区的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完成相关督查材料。

  省经信委对各市、直管县的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四)督查材料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根据自查的情况和结果,完成下列自查材料:

  1. 项目建设企业的项目建设情况简介;

  2.  “重点项目督查表”(附件1)和“重点项目督查汇总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建立项目自查库;

  3. 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自查情况。

  (五)督查时间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自查工作到2013年5月31日结束,2013年6月起,省经信委对各市、直管县进行督查。

  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工作

  (一)督查范围

  2011-2012年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的重点项目。

  (二)督查内容

  一是项目的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二是项目投资实际到位和完成情况;三是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内容和时间进行建设情况;四是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三)督查程序和方式

  按照《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项目督查暂行办法》(皖经信督查〔2010〕102号)有关规定,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采用委托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督查和省经信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按照督查要求,对本地区的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完成相关的督查材料。

  省经信委对各市、直管县的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四)督查材料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根据督查情况的结果,完成下列督查材料:

  1. 项目建设企业的项目建设情况简介;

  2.  “重点项目督查表”(附件1)和“重点项目督查汇总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建立项目督查库;

  3. 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工作总结。

  (五)督查时间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督查工作到2013年8月30日结束,2013年9月起省经信委对各市、直管县进行抽查。

  三、督查工作要求

  通过加强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的管理,督促专项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的落实,有效地为项目建设企业搞好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更好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实施,以促进重点项目尽快建成达效。

  (一)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要高度重视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督查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使国家和省专项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指导和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企业管理和建好项目的工作。

  (二)按时行文报送下列材料:

  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的自查情况总结和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汇总表(附件2),请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省经信委(重点项目督查办公室)。

  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的督查工作总结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汇总表(附件2),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报省经信委(重点项目督查办公室)。

  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工作联系人: 蔡建松,联系电话:0551-62871768,传真:0551-62871105,电子邮件:caijs@aheic.gov.cn。

  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工作联系人:贺雷,联系电话:0551-62871768,传真:0551-62871105,电子邮件:helei@aheic.gov.cn。

  附件:

  1. 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表

  2. 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督查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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