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明确了资产使用范围和原则。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单位应规范自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登记、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是规范了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完善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流程,对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及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出租原则上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是严格了对外投资方式和程序。行政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和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四是强化了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对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