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原材料函〔2013〕495号
有关农药生产企业: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为做好我省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申报延续核准的企业
2008年新核准和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2008年至今经我委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迁址企业,视同已经延续核准,无需申报,满5年后重新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延续核准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延续核准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明注册资金的需提供工商部门资金注明);
(三)近5年来企业农药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表(见附件2);
(四)近5年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年度监测报告或达标排放意见;
(五)企业现状和对照《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说明,并附相关管理制度目录、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情况及资历证明等;
(六)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类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标准备案情况(附标准封面复印件即可);
(七)土地使用证明(土地证或5年以上土地租用协议)。
原药生产企业需附实录光盘(厂容厂貌、生产、仓库、质检、环保、消防、管理制度等)。
申请材料一式3份,于2013年7月底前报我委(原材料工业处)。
三、审查公告
8月份开始,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延续核准的农药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在我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无疑议的,行文批复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原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为严肃农药生产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2个月整改期限,逾期仍不能达到延续核准条件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农药生产资格,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销其农药生产资质并予以公告。
联系人:王敏,电话:0551-62871064,邮箱:mmy2008hello@163.com。
附件:
1. 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2. 农药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表
3. 需办理延续核准农药生产企业名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