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68号),从2014年起,对我市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单位
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大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中心)负责申请购置补贴的资格确认(详见“六、其它事项”第一条)及购置补贴申请的受理、汇总和发放,并配合做好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工作。
二、申请条件
(一)车辆
申请补贴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车辆除外)。
2、2014年1月1日后上大连本地牌照且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请人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具有大连当地相关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均已按规定年检的企业;
2、具有当地相关部门登记颁发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均已按规定年检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具有大连当地户籍证明、房产证明、1年以上社保证明或1年以上纳税证明4个证明中任意一证明的居民。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后,填写《大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可在大连市节能网下载)向市节能中心申请领取购置补贴, 同时提供下述资料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1、申请人信息,即申请条件(二)的相关要求,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
2、申请补贴车辆的购销合同;
3、申请补贴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申请补贴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5、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姓名一致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开户行和帐号)。
四、审核程序
(一)初审
市节能中心现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信息不实或有误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并注明原因,同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
(二)复核
每季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市节能中心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名称(姓名)、车辆品牌型号以及拟发放购置补贴数额等汇总信息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送至市财政局。
(三)复审
市财政局收到资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于22个工作日下达购置补贴资金计划。
五、补贴发放
市节能中心在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将购置补贴划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其它事项
(一)申请人在办理车辆上牌前,需携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注册联到节能中心确认申请购置补贴资格。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0.8: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但市财政和中央财政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70%。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领购置补贴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变造、伪造材料等骗取购置补贴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法追回购置补贴,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四)已领取市财政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过户上外地牌照。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将与调整完善。
本通知由大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请与发放具体流程见附件2。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丛大冉 83633180-607
市节能中心 赵素娟 39788501
附件:1.大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请表
2.大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请审核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