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使用监管核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3    浏览次数:5

皖经信节能〔2013〕92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安徽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财建〔2013〕63号)相关要求,现将《安徽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使用监管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5日

 

 

安徽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使用监管核查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及安徽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以下简称“工业节能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规定,为加强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查任务

  本核查办法的核查任务是对我省企业和单位购买并使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的相关信息实施监管核查。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购买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

  (二)设备购置、安装情况;

  (三)旧设备淘汰情况。

  三、核查的组织实施

  (一)省经信委负责对监管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监管核查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监管核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汇总、整理和上报相关核查信息。

  (二)各市、县(区)经信委(经委),各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为监管核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工业节能产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三)每月15日前,各市经信委(经委)将上月经过初审后的企业申报情况下达给监管核查机构。

  (四)监管核查机构根据市经信委(经委)下达的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核查意见书面汇总至市经信委。

  (五)市经信委(经委)每月底前将汇总核查信息上报省经信委,并反馈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六)市财政局对信息准确,符合补贴要求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告知企业。

  (七)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市上报企业申报情况及核查机构核查情况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推广信息核查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为与本办法相衔接,将《安徽省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财建〔2013〕63号)第六条第5款修改为“各市经信委每月底将汇总核查信息上报省经信委,并反馈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市财政局根据核查信息,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有关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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