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兽药监督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7    浏览次数:4

 

 

云农办牧[2013]88号

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兽药监督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3年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13年云南省兽药监督执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3年云南省兽药监督执法实施方案.doc

  

 

云南省农业厅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2013年云南省兽药监督执法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兽药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兽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思路。以《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开展兽药监督检查为抓手,以查处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假劣兽药为重点,通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标本兼治、全程监控,在全省保持兽药高压打假态势,有力打击、震慑各种兽药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提升我省的兽药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确保兽药GMP、GSP规范得到严格贯彻,非法制售和使用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兽药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动物用药安全水平遂步提高,为全年“两个努力确保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兽药质量源头监控。继续实施兽药GMP全覆盖检查,深入打击兽药违法生产行为。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以及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严厉打击,依法顶格处罚。对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要加强调查取证的力度,予以重点监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防不法企业逃避监管。

  (二)全面规范兽药经营行为。集中整顿规范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加大对问题突出区域、市场和经营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深挖造假窝点,严打造假行为。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商品名称、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对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产品的经营者要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顶格处罚;情书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此外,各地还要强化兽药GSP后续监管,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供应商档案和购销记录不完整等GSP规范贯彻不到位的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依法实施处罚。对兽药连锁总公司分发假劣兽药给各连锁店,或销售假劣兽药给养殖场(户)的,要责令其暂停营业,全面整改并顶格处罚。对兽药直营(加盟)连锁店从连锁总公司以外的渠道购进并销售假劣兽药的,要依法处罚并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各州市、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兽药法律法规和兽药安全用药知识,增强养殖场(户)的规范、安全用药意识。同时,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及时曝光此类案件,对养殖场(户)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各地要高度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一旦发现无证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以中试产品名义非法制售或利用兽医实验室暗地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顶格处罚,并没收销毁相关设施设备和兽用生物制品;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监管,对已取得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特别是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依法严查,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厅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此外,还要加大对养殖场自购自用强制免疫疫苗行为的监督力度,督促其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的规定,将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数量报所在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定期检查各养殖场(户)的疫苗运输、保藏条件和用药记录记载,对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养殖单位,责令改正,加强培训指导,监督其按规定正确用药。

(五)严格执行“检打联动”制度。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云农牧[2013]8号)及《云南省兽药抽检实施方案》,对抽检到的每一批假劣兽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对被抽样的兽药生产、经营或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剿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进出货账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收回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抽样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检出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和非法企业、非法产品以及假冒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要及时组织查处,严格处罚,问题严重的要顶格处罚,确保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六)高度重视打击效果。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在兽药监管、兽药质量监测等方面的情况和经验,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兽药打假效果和力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法,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查处。加强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依法严查、顶格处罚。对大案要案,该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的要及时移交。对制售假劣兽药的生产企业,问题严重的,依法报请农业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对经营企业坚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注重打防结合,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集中通报和曝光一批兽药打假大案要案,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自觉打假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兽药执法队伍建设,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为做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一)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精神,继续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人员编制和监督执法工作经费,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为做好监督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今年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基层监督执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确保兽药监督规范执法。

  (二)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踌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在查办兽药违法案件中,依法提请兽医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组织部暑。充分认识目前兽药市场监管的严峻形势和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增强履职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落实好此次兽药监督执法年活动。各州市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目标和措施,确定监督执法重点任务,将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省厅将结合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督查活动,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进行通报。

  各州市兽医管理部门请于2013年5月30日和11月20日前,将兽药监督执法年活动的半年工作总结、年终工作总结和《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汇总农》(见附表)分别报省厅兽医处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传真:0871—65749513,0871—65162021;邮箱:yjh680306@163.com、qianchaohai@sina.com)。

  

  附表: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

 

 

兽药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养殖场数量(个)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案件/假劣兽药查处情况

案件查处情况

假劣兽药查处情况

大要案查处情况

查处案件(起)

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数量(换算为重量单位,以公斤计算)

(  )起 ,移交公安(  )起,涉案金额共(  )万元

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数量(个)

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个)

重点监管对象(个)

对养殖场(户)宣传培训安全用药情况

基层兽药执法纳入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情况

对兽药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  )期、(  )人次  (  )(份、册、本)宣传资料

(  )县 (   )人

(   )期  (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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