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