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此文公开发布)
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省档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为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省也结合实际出台了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我省还有不少地方土地承包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了不少争议和纠纷。为此,各地要深刻领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这不仅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更是强化物权登记。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有利于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有成果资料相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
——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尊重历史。对当时为保证农户承包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将所发包的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即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因地制宜。在积极开展金川区、麦积区、宁县、临夏县、红古区等农业部试点工作的同时,每个市州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区、乡镇、村开展试点,积累试点经验,由点到面稳步推开。要根据试点地方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县(市、区)负责。试点工作由省上统筹安排,市州指导,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精神,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认真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存在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只有经群众认可并经乡镇、村公示确认的实测结果,才能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核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建立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制度。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和补换发等工作。按农业部第33号令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省上统一印制。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四)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阶段安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先行开展试点,积极稳妥推进,争取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2013年,指导农业部第一批试点金川区2个乡镇27个村的试点任务,确保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指导农业部第二批试点宁县、麦积区、临夏县、红古区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除农业部试点外,各市(州)要选择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1—2个乡镇和2—3个村开展试点,今年4月底前部署,年底完成试点任务。2014年,5个农业部试点县市区、13个市)试点县市区进行整县推进;2015年全省全面推开。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开展后,若国家、省上有新的安排部署,可按新的安排部署开展工作。
(一)准备阶段。有关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指导方案,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和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政策,讲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县市区、乡镇、村分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同时,县市区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到乡、村帮助工作。
(二)清查实施阶段。一是摸清底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档案资料,对村、组土地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行清查测量。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二是解决问题。依据清查的农村土地面积,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以解决。三是审核登记。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四是完善手续。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等进行完善,该补发的补发,该变更的变更,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经验,搞好检查验收。特别是对试点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一项一项查看整改情况,问题解决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要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档案专项检查验收,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确权工作不得通过验收。有关市州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试点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和市州分别上报专题报告。省上将适时组织抽查验收。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农牧厅承担。试点市州要成立以政府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县市区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且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农民筹资筹劳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预算安排土地确权登记专项试点工作经费,财力薄弱县市区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