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给予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检测检验乙级资质延期(有效期为3年);授予安徽弘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2个单位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准其在省内按照许可的行业范围(见资质证书副本)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给予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检测检验乙级资质延期(有效期为3年);授予安徽弘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2个单位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准其在省内按照许可的行业范围(见资质证书副本)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