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检测检验乙级资质延期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9    浏览次数:4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给予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检测检验乙级资质延期(有效期为3年);授予安徽弘毅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2个单位安全评价乙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准其在省内按照许可的行业范围(见资质证书副本)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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