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专项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特别是非汛期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够,部分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不够彻底,少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存在质量隐患,以及工程管理不规范等,严重威胁水库运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水库运行状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真汲取外地水库安全事件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严格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各级水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水库安全责任制,大中型水库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小(1)型水库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小(2)型水库实行乡(镇)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逐库落实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水库管理人员,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且在市级或者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汛期水库防汛责任人也是非汛期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出现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上报备案。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管,保障所有水库安全运行责任落到实处。
三、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一要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整改。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逐库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病险水库安全鉴定的隐患未处理或初设批复的加固措施未落实的,要进一步完善加固方案,多措并举筹集资金,完成除险加固建设内容,确保工程除险和安全运行;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必要的观测、监测设施,满足水库运行管理和调度需要。各市整改落实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水利厅。
二要加快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进度。已下达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抓紧实施,尽快改善水库安全状况。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具备安全度汛条件。尚未列入计划的病险水库,要加快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开展除险加固。
三要注重提升工程质量。要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确保水库除险加固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该返工的坚决返工。
四、全面强化水库运行管理工作
一要落实管护人员,健全运行制度。大中型水库和有条件的小型水库,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要按照小(1)型水库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要编制完善水库调度规程、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并严格执行。
二要严格控制蓄水水位,确保安全运行。除险加固不彻底或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位,必要时空库运行。已经除险加固的水库,须经投入使用验收或蓄水前专项检查,才能蓄水运行;初次蓄水时,要按规定分段蓄水,加密监测频次,密切跟踪水库大坝和主要建筑物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论汛期还是非汛期,各类水库一律不得超标准蓄水。
三要加强巡查值守,实行定期检查。要建立大坝观测、监测工作制度,切实加强水库大坝观测、监测以及数据整理分析工作;落实水库防汛值守和值班制度,对大坝枢纽、泄洪等重要设施及关键部位,要安排专人值守、巡查;实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水库定期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水库安全隐患;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水库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要情况要及时按规定上报。
四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水库管理水平。各级水利部门要开展水库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运行观测人员、维修养护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水库管理队伍。积极开展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库安全,发挥工程效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