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安函[2013]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爆炸事故暴露了生产现场的废料处理存在管理混乱、处理方法不当等安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我司组织起草了《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组织辖区民爆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司。
联系人:肖月华;联系电话:010-68205380
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附件: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规定对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的分类、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做了规范。
本规定适用于包装型工业炸药及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WJ 9065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3 分类
根据工业炸药(含制品)不合格品及废料的特性,分类如下:
a)不合格品:不符合产品交验标准要求的工业炸药及制品。
1) Ⅰ类不合格品:指不符合产品交验标准中的标志(识)和包装要求的工业炸药及制品;
2) Ⅱ类不合格品:指不符合产品交验标准中的性能指标要求的工业炸药;
3) Ⅲ类不合格品:指不符合产品交验标准中的性能指标要求的工业炸药制品。
b)废料: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性物料。
1) Ⅰ类废料:生产过程中(含收开工清扫、工艺调试或设备检修、生产异常)所产生的未经包装的炸药半成品;
2) Ⅱ类废料:粘附有爆炸性物料的废包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