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重点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核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浏览次数:4

各盟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各盟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核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 长:潘彦昭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副组长:王文生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监测处处长

  成 员:吴 强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监测处副调研员

  李建国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源监测室主任

  王晓东 自治区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监控科科长

  高晓玲 包头市环保局监测科科长

  吕静伟 通辽市环保局监测科科长

  二、检查内容

  1、数据有效性审核及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开展方式及工作流程)

  2、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监控中心运行费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使用情况。

  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情况。

  4、盟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和国控污染源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验收情况。

  5、企业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人员的资质情况。

  6、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各个环节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下发文和整改落实情况)。

  7、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

  8、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9、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

  1、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2、时间:2012年6月中下旬。

  四、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监测体系建设应列入环保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经常性的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要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考核结果。此次核查采取现场交换意见的方式,同时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471-4632051   13947135791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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