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3年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年度确认公告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6

  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的监督管理,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5-1号)的规定,决定实施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年度确认(以下简称“确认”)。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确认范围: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已申办代码证的下列单位和组织:

  (一)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从事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二、确认时间:

  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三、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所有正、副本及IC卡。

  (三)核准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 

  1、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批文(或“三定”方案)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年检后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年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团体:年检后的《社团法人登记证》、《社团非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会:《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年检后的《律师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0、民办非企业:年检后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1、基金会:年检后的《基金会登记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2、其他机构:依法核准登记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和法人是同一人的需提供两份复印件),其中:一般公民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人士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五)单位公章(公章与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六)分支机构需提供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级单位未设立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除外)。

  (七)生产企业还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扩展信息采集表》,主要内容为: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QS编号、税务登记证号、产品型号、3C/CQC认证号等,并提供产品图片(电子版),经核对无误后在采集表上加盖本机构行政公章。

  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清晰,复印件均用A4规格纸复印1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各组织机构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原发证代码管理机关办理确认。省级登记的代码证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窗口办理确认。

  (二)确认受理后,经审核通过者,当场取件。年检后的代码证上加贴2013年“四川代码年度信息确认”标识,标识为白色椭圆形激光全息防伪标签,内有“四川代码年度信息确认2013”字样。未加贴确认标识或超期的代码证均为无效证件,请有关单位注意识别。

  五、联系方式:

  办理省级代码登记信息确认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省质监局代码窗口。

  联系电话: 028-86958325

  监督投诉电话:028-8663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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