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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5

  财办教﹝2013﹞2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者已经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可以申请2013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按照原《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原《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已经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的资金申请,所涉及项目不需另行申报。如存在按照《办法》规定需要补报的项目,应当尽快补报。具体申报方法是:从网址http://www.wenwu.net.cn下载申报表格填报纸质文件,电子件发至邮箱ysc@sach.gov.cn。

  三、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须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四、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

  五、各部门、各地方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结合方案审批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能力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财政部教科文司文化处 毛 帽 010-68551824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预算处 张莉嫚 010-56792030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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