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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修订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30    浏览次数:6

  12月26日,湖南省省长周强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是1985年制定的,2001年进行了修订。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湖南省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办法在奖励类别、奖励数量及推荐评审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内容,为此,湖南省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过程中,湖南省科技厅及省科技奖励办公室协助省法制办分别召开了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和省财政等有关省直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广泛听取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的意见。
  此次修订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科技奖励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针对湖南作为科技成果大省的需求,为充分体现科技奖励在推动自主创新中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创新主战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更加科学、规范,增加了自然科学奖与技术发明奖两个奖项类别,并适当增加了奖励项目的数量,由每年不超过150项增加到每年不超过230项,同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奖励主体、社会力量设奖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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