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6

鄂经信企业〔2013〕23号

各市、州、县(市、区)经信委(局)、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以及国家和省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湖北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25日

  

湖北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项目。

  第四条  凡按照核准或备案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竣工决算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节能环保、劳动卫生、安全消防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七条  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起止日期,工艺技术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设备到位及运行情况、建筑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情况等。

  第十条  项目投资情况,包括:投资完成情况,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水平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以及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四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省经信委可委托市州经信委对其辖区内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市州经信委根据辖区内项目竣工情况,对竣工项目汇总后向省经信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省经信委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据此组织竣工验收。省直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经信委组织。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工作小组,由省经信委或受其委托的市州经信委组织财政、统计、环保、安监及行业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小组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内容组织验收,通过听取项目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及设备使用情况,对项目竣工情况做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七条  验收工作小组应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省经信委根据验收工作小组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委托市州经信委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州经信委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上签署意见,省经信委据此作出验收结论。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经信委向项目单位发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并报国家工信部备案。

  第五章 验收有关问题的处置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再批准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工艺技术设备、投资效果及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由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再由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复验。

  第二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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